原告刘**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人民币17470.66元;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名称为“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2日0时起至2022年11月1日24时止,保障项目其中一项为一般医疗费用补偿20万元(免赔额10000元,给付比例100%,等待期30天),原告依约支付了保险费1490元。合同签订后,2022年2月,原告感觉自己腿疼,在西安市红会医院被诊断为:1、双膝骨关节炎;2、心律失常;3、左前分支传导阻滞,住院治疗7天后,产生医疗费64443.26元,合疗报销34972.6元,原告自费27470.66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理赔原告医药...(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