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北某某******(以下简称东北某某管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北某某管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冯**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冯**提供的《中国某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大检修项*费用确认清单》系经我公司确认,从而对该费用确认清单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费用确认清单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冯**提交的费用确认清单的内容以及相对应的证据具有明显瑕疵,比如冯**提交的证据11“加油发票30张”为案外人新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汽油发票,与冯**及我公司无任何关联;证据15《辅材及各种杂项支付清单》中加盖我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经鉴定为假章,证据15中的内容明显是虚假的;其他有关费用支出的证据在真实性和关联性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瑕疵,均不能够证明冯**所谓的费用支出。2.我公司...(本文书还有18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