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顺义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10月26日,顺义住建委对刘**作出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2021)第****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是:“本机关于2021年9月27日受理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您申请获取申请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杨*地区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b片区,现请求公开同片区的郝*海家(四至,东至道,南至××,西至××,北至××)签订的拆迁协议、所依据的宅基地认定的相关全部材料、文*的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2021)第****号。经本机关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依法告知您所申请的资料信息不存在。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向您告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本文书还有5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