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团圆工程部赔偿叶**损失83000元;2.反诉费由团圆工程部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2年8月,叶**与团圆工程部的经营者陈**联系,就位于西头村的**房屋装修工程进行沟通并确定开工时间、工程内容等。后团圆工程部进场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一直通过微信对用料和施工内容等进行沟通;团圆工程部不时向被告发送已经完工部分的结算单;叶**根据团圆工程部的需求不定期支付工程款,截止至团圆工程部起诉时已经支付工程款共161275元。2022年12月14日,团圆工程部向叶**发送全部工程清单,装修总款为312361元;并于次日应叶**要求其将整理后的结算清单发送至团圆工程部指定邮箱。2022年12月25日,团圆工程部询问叶**是否对账完毕并催促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本文书还有3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