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杨*、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平安财险浏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3420.95元;2.被告平安财险浏阳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财险浏阳支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在2021年3月27日-4月6日期间的长沙江氏医院门诊费2520.53元不予认可,该期间原告在浏阳市人民...(本文书还有3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