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2021年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2日,被告以经营石材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双方约定被告自收到借款后应于每月21日前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4500元直至还清本金为止,且应于2018年12月21日前还清(借款本金),若逾期不还,被告应另承担违约金10000...(本文书还有1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