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00时27分许,被告人唐**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由双拥路往芙蓉大道方向行驶至二桥北公交站地段,遇被害人王*步行从湘c号小型轿车行驶方向前左往右横过道路时,湘c号小型轿车车体前部左侧及车体左侧前部与王*腿部发生碰撞,王*碰倒在地后再被唐拥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同向行驶至事发地段左前轮碾压头部。被告人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经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3日15时23分死亡。
被告人唐**于案发当日10时许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湘潭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符合车辆碾压。
致颅脑损伤,脑水肿,枕骨大孔疝,颈部、胸部、纵隔大范围出。
血及血肿,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破裂,机体大量失血,引起。...(本文书还有2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