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4月16日,案外人李*一与佰亿发市场签订《联合资产建房协议书》,《联合资产建房协议书》中甲方为佰亿发市场,乙方为魏*前,协议书约定:一、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投入建房资金,甲方负责统一组织施工,按期交付乙方使用**房屋所占土地,乙方向甲方交付土地使用费。**房屋为砖混结构,以施工设计图纸为准,乙方房屋位置为西区11、12号,面积为14*24平米,总造价8.4万元整。乙方于2007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交付甲方。2、甲方保证于2007年12月1日前竣工,交付乙方使用。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无房产证),期限为40年。3、在执行合同期间内,如甲方对该片土地更新或重新规划,对本户造成损失,甲方根据评估给予补偿,如上级或国家规划造成损失。地上物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三、乙方使用甲方土地326平方米,土地使用费为,前三年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后七年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土地使用费每十年调整一次。自2008年起,每年6月1日前,乙方将下一年度土地使用费一次性交付给甲方,不得拖欠。1、乙方有独立自主的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2、乙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3、甲方...(本文书还有4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