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3)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23年11月9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重新判决;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其父亲朱*文生前3颗牙缺失系被被上诉人用拳头打击所致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属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上诉人提交的门诊病历记载的内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朱*文缺失的23.***.34牙不排除外力作用所致。上诉人诉称其父亲朱*文被被上诉人用拳头打击左侧面部导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颜面部损伤、牙齿缺失,该诉称是其父亲朱*文的病历记载所说,且朱*文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本文书还有2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