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祖**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第三人紫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5176.93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30日18时许,周*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沿某某县某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大道某某镇某某南村路口,与沿某某县某某大道由南向北左转弯葛某某驾驶无号牌蓝色电动三轮车后方牵引的祖**驾驶的无号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祖**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事实无异议,责任认定法...(本文书还有3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