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某**(以下简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买方向被上诉人世纪联华中环路店购买联华ok卡,在上诉人已将200万元购卡款汇入其账户完成合同义务后,被上诉人世纪联华中环路店拒绝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世纪联华中环路店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不应在上述无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的猜测及报警记录,就裁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另外,一审裁定书中...(本文书还有1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