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王**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广州穗邦********(以下简称穗邦公司)、佛山市雪***********(以下简称雪梅月子公司)。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穗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被告雪梅月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合共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胡**和案外人温万理是合伙关系,两人挂靠于被告穗邦公司名下,以被告穗邦...(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