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诉被告万**、被告盛**、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财险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被告财险安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被告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6003.16元;2.被告财险安陆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支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6日,万**驾驶盛**所属车牌号为鄂k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福银向1024公里+000米处时,因在行车道突然减速停车,导致与紧随其后的李*驾驶车牌号...(本文书还有3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