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分公司)与被告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理赔款62320.46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9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3216.4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65536.8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被告...(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