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以下简称杰睿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刘*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刘*岗位系课外英语培训教师,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八小时之外加班。因劳动报酬引起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受限于取证难度,刘*无法提供准确的工资标准证据,杰睿学校有义务提交2年之内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明细,但是杰睿学校并没有提供。一审期间,刘*提供了加班的微信聊天记录,并要求杰睿学校提供考勤记录,在其未能提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杰睿学校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本文书还有2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