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毕**因与被上诉人辽宁轻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第三条为依据,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1、本案中不存在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问题,故不适用《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案涉房屋系基于原单位自建公有住房参加房改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现已为上诉人的私有财产,双方对于房改时的购房款等诸多因素不存在争议,因此根本不涉及落实政策性质的相关问题。上诉人2002年通过参加房改取得房产证至今已达二十年之久,现双方的纠纷系因被上诉...(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