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宁波分公司)、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褚一彬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邵**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以其向案外人王*臻承担保险责任后,交通事故的实际责任人及其保险公司未支付代偿款为由,诉请:判决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优先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保险金损失3170元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邵**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宁波分公司答辩称:1.对事故认定无异议,被告邵**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宁波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本次...(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