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新疆弘光*********(以下简称弘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弘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交纳的1号商铺预付款20,000元,9号商铺押金20,000元,合计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7日,原、被告约定,被告将位于库车市弘光国际汽车机电城1号a9+1商铺出售给原告,且两间房屋必须紧挨在一起,约定每平方米2,000元,买**层送**层,原告交预付款20,000元,原告交纳款项后,被告将紧挨隔壁的商铺出售给他人,因此无法向原告出售,于是在2013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弘光国际汽车机电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库车县弘光国际汽车机电城**栋a9、b10号商铺。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赁...(本文书还有4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