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农村****************(以下简称农商行白坭支行)与被告谭**、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白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被告谭**、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白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12658.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17393.9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767.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391.74元、复利14.29元,其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增加230.5个基点计算利息,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计收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谭**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谭**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道××号××座××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粤(2018)佛禅不动产证...(本文书还有4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