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因与被告杭州市公*******(以下简称萧*公安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在原告2017年2月27日补正后于同年3月6日受理,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俞**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被告萧*公安分局负责人叶**(副局长)及委托代理人丁**、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诉称:原告不服被告萧*公安分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夏某1及其母亲在2016年3月23日晚上9点冲入原告家**原告实施殴打。原告丈夫夏**报警,被告所属所前派出所接警后,将原告及其家人带入派出所进行关押。夏某1及其母亲夏某2冲入原告家**原告及其家人打伤,故意伤人(杀人)意图及行为及其明显,后**原告及其家人受伤,但所前派出所在接案并审讯时却将夏某2、夏某1的恶意伤人案件定性为原告与他们的“互殴”,被告剥夺原告的正当防卫权,侵犯原告的人身自由。...(本文书还有4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