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诉被告何**、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裁定对两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后依法由审判员童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被告何**(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2018年7月1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两被告以及居间方杭州中亨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三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人需于每月9日前支付利息。若逾期还款,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应还未还借款总额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合同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上述借款一次性交付,两被告向居间方支付履约保证金6000元,若两被告违约,可直接作为费用抵扣。合同另约定,若逾期还款或支付利息,原告有权主张借款期限提前届满且超过五日原告有权主张债权实现,两被告并需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原告于当日将400000元汇款至合同指...(本文书还有1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