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9,43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00元(100.00元×36天)、误工费11,063.68元〔172.87元×64天(36天+28天)〕、护理费6,223.32元(172.87元×36天),合计50,326.90元。另,原告保留向被告主张后续治疗费(约17万余元)的权利;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26日,被告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洮南市明渠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与育英路交汇路口处时,将考试设置警戒线抬起通过时,其后备箱刮到警戒线,将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刮倒,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在第二天因颈部痛,颈部轻度活动受限,头痛头晕,手...(本文书还有2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