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慕**与被告镇安益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位于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镇城社区七组慕家巷的七间土木结构房屋原系原告慕**所有。2012年下半年,被告镇安益铭***********派人与原告洽谈原告宅基地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在原被告双方基本达成合作意向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过渡费,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并于2013年4月16日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原告将190.7㎡的宅基地交由镇安县国土局收储,被告依据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建起的610㎡(折合5套房屋)作为土地补偿分配给原告,并支付补偿费25万元等。之后被告在原告的原房屋处打桩施工,但开工不久,便停工...(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