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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大名县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鄂13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曾**驾驶贵c×××××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大名县安运公司所有的冀d×××××号/冀d×××××重型半挂车相撞。随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曾**负全部责任的认定结论客观公正,且各方当事人无异议,予以采信,并作为分责定案的依据。曾**所驾贵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华安财保遵义公司、太平洋财保贵阳公司处分别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华安财保遵义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足额赔付,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保贵阳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关于冀d×××××号/冀d×××××重型半挂车车辆损失金额。大名县安运公司提交证据河北大生泰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dstfgg2019-0606)系自行委托产生,曾**、太平洋财保贵阳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并经湖北中德诚资产评估有...(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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