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广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黄**,被告某某公司、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霞以及林*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zl20161123****.3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支出共计50万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销毁已生成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库存品;4.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名称为“**钳”的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19年10月29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1123****.3。截至目前,原告的发明专利足额缴纳年费,专利权维持有效状态。经原告调查发现,某某公司在其官网-广州某某********(***.某/某)*******品牌运营执行)、抖音号(某制动)以及各种公开展会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公开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且通过天猫、京东平台(店铺名:某xxxx旗舰店)进行销售,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利润。原告已到公证处对采购流程、被告的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某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林*作为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原告认为...(本文书还有7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