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公******(以下简称顺义公安分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王**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顺公复决字〔2021〕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顺义公安分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王**系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河北村人。王**原户籍登记地址为顺义县某镇某村某街某号。1998年7月1日,北京市公******南彩派出所(以下简称南彩派出所)将王**的户籍地址变更登记至顺义县某镇某村某路某号,并为王**重新核发户口簿。户口簿核发后由王**实际持有。王**不服,于2021年5月向顺义公安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确认南彩派出所将王**户口簿住址登记为顺义县某镇某村某路某号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南彩派出所将王**户口...(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