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8月3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还清止,暂计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5月1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6月借款10000元;2023年3月26日借款20000元,4月4日、10日又分别借款20000元、10000元,被告一直承诺给原告月利息2分左右。另外被告还有向原告借过现金10000元、20000元、1000元等。后被告...(本文书还有1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