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陆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为陆运公司与广州市鑫源番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以及案外人黄**,与何**、何**无关自2014年起,陆运公司围绕与何**、黄**以及鑫源公司等缠讼多年,根据目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尚无证据证明何**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首先,陆运公司自2001年6月5日成立,成立之初,何**仅占陆运公司12.2%的股权至其去世时,其占陆运公司最多的持股比例也仅为20%,不可能由何**一人掌控和管理公司涉案的合同...(本文书还有16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