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诚租赁站与被告中裕公司、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诚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裕公司、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诚租赁站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钢管扣件材料费2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以被告1作为主体承包了新乡市文博苑项目。2015年1月4日及2015年4月5日共计向原告租赁十字卡18200个、接卡500个、转卡400个、长6米48*3.5规格钢管460根、长4米48*3.5规格钢管50根、长2米48*3.5规格钢管50根、长1.5米48*3.5规格钢管400根,约定十字卡、接卡、转卡的单位租金为0.04元/天/个、钢管的单位租金为0.008元/天/根。收到上述建筑设备后,被告1...(本文书还有2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