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坎*诉被告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4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22655.24元,由某保险公*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9642.2元(其中医疗费用项目赔偿18000元,伤残赔偿费用项目赔偿100942.2元,财产损失项目赔偿700元),剩余损失3013.04元,由某保险公*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205.22元,某保险公*合计赔偿120847.4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还需支付110847.42元。
某保险公*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投保了交强险(限额20万元)、商业险(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