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刘*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黔刑终****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刘*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2年3月3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