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公司)与被告孟**、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处理。根据人保盐城公司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对孟**、杨**价值125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盐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孟**、杨**支付人保盐城公司为其垫付的理赔款94486.28元;2、判令孟**、杨**支付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4月12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8161.65元;3、判令孟**、杨**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10264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4、由孟**、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孟**与杨**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14日,孟**在人保盐城公...(本文书还有2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