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灵璧县东*******(以下简称东正公司)、泰州中汇*********(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东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告中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承担违约损失4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1日,原告购买被告中汇公司委托被告东正公司代销的兴化市昭阳湖***小区预售商品房,并与被告东正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400000元,但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致使案涉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本文书还有3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