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起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2022年1月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合计30万元。被告分别出具借据三份交原告收执,该三笔借款均约定借款月利率2%,2018年11月29日...(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