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曾**诉被告张*、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张*、被告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12月29日,被告张*以其资金周*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共计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元月29日,利息2分。被告还承诺若到期未能按时足额归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被告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被告向*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后*被告仅还款1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万元;二、被告支付2023年3月30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2%/月计算的逾期...(本文书还有3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