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贺************(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伍**、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伍**向原告支付91360元及违约金13338.56元(违约金以91360元为基数,暂从2023年3月22日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2023年11月21日,之后违约金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伍**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581.66元(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1日按照一年期lpr利率3.65%的四倍计算为14.6%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之后利息按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伍**向原告支付因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伍**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91360元包含被告伍**不能返还自卸半挂车的折价赔偿款30000元和被告未支付的第7期至第11期的分期购车款,原告酌情主张为91360元。事实和理由:因姚*无力继续向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承租桂d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便请求原告将车辆转移他人经营...(本文书还有5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