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因与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4)苏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张*支付郝**一次性赔偿金、生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36164元;2.判令张*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计算错误,未足额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1.一次性赔偿金计算基数错误。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应为赔偿基数的一倍。根据苏人社发(2020)133号文件,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年工资应为91224元。一审法院按63830元(江苏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错误。2.生活费计算期限过短。上诉人因右手三指离断伤,住院14天后仍需长期康复(门诊记录显示后续治疗),一审法院仅支持4个月生活费明显不足,应支持6个月生活费。3.交通费酌定过低。上诉人从山东枣庄...(本文书还有3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