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为平安财险宣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丁某2、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平安财险宣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因伤残鉴定产生的一切费用;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丁**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康复费用11670元;5、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2860元;6、请求判令被告王*支付其承诺的1万元赔偿金;7、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康复医疗费11670元、残疾赔偿金451330元、护理费1041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宿费170元、交通费15706.41元、邮费51元...(本文书还有4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