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7500元及利息9975元,以上合计5747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0%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5日,二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告按照二被告的指示将19000元款项转账至被告王**账户中;2019年9月20日,二被告又以周*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又根据约定将28500元款项转账至被告王**...(本文书还有3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