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上海蓝圣************(以下简称蓝圣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北京三快******(以下简称三快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蓝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1412.4元、二次手术费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850元、误工费32400元、伤残赔偿金1388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15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284680.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5日高安驾驶外卖电动车行至北京市昌平区太平庄中二街立水桥东一路口至太平庄中二街立水桥东二路口段北京市昌平区立水桥地铁处与步行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以下简称沙河交警队...(本文书还有4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