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诉被告(反诉原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被告何**的申请依法追加王*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反诉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第三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立即归还所欠借款136000元及利息112608元(利息以13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3厘从2018年5月30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之后按照此利率计算至何**清偿债务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何**承担。事实和理由:王**与何**认识多年,何**从事科研工作,因缺少研发资金,何**自2015年12月开始陆续向王**借款,王**通过自己或其女儿王*向何**支付借款。期间,何**与王**有多次往来。2018年5月30日,双方对之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清算,何**于该日向王**出具欠条,载明其欠王**136000元,约定2018年7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利息按照月息2分3厘计算。但出具借...(本文书还有20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