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张*、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以下简称双新村委会)、北京香山*********(以下简称香山双新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张**、张*、张**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北京市海淀区23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张**、张**、张*之父张某所分公房,张**、张**、张*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且本案中,张**、张**、张*具有提起恢复原状诉讼请求的权利和前提条件。本案中,双新村委会、香山双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违法强制破坏,应当对此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张**、张*...(本文书还有3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