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王*、被告北京恒安********(以下简称恒安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范**,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李**,恒安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我赔偿医药费37140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0元、营养费15000元、护理费923727.8元、误工费48166.7元、残疾赔偿金1209632元、鉴定费73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679832元、康复训练食宿费38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5914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廖**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南***小区**号楼**单元**室,王*居住于同**单元的**室,恒安物业公***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王*将其捡拾的废旧纸壳及其他物品长期、大量堆放在南***小区**...(本文书还有3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