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刁**向张*退还多付的款项476415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对案涉借款进行合法性审查。1.从张*提交的银行流水可知,张*与刁**之间借款的月利率为10%,且张*已按该利率实际履行。2013年1月张*向刁**借款100000元,刁**于2013年1月12日、23日、24日分六次,向张*转账90000元;后刁**要求张*还款,张*于2013年4月15日向刁**还款100000元,多还了10000元。2013年12月20日张*向刁**借款20000元,2014年1月27日还款22000元,多还2000元。据此可知,张*一审陈述真实,张*与刁**之间借款月利率为10%。2.刁**要求张*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明显超过了法定范围。本案一审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本文书还有4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