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因诉北京市怀*********(以下简称北房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北房镇政府赔偿因其违法强制拆除张**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x村x道x绿庭bx地块建筑物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67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6日,张**与北京振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军公司)签订了《土地合同》,合同约定,振军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x村x道x绿庭bx地块使用权及地上物所有权转让给张**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大棚使用面积为32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726平方米(含房屋面积、庭院、大棚面积);土地使用年限为46年;振军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对其使用土地上的物业具有管理权。
2012年6...(本文书还有2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