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李*与被告禹**、云南沧水********(以下简称为沧水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被告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沧水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由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03710.84元,由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21年起一直受雇于第一被告禹**,在其装修装饰工程队从事房屋室内外装修等工作。2022年1月3日,原告受第一被告禹**指派到凤庆县××镇××村委××小组从事房顶彩钢瓦搭建工作,上午11时许,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脚手架掉落,工友杨*村(禹**妻子)、查银祥和李*俊三人当即将原告送至凤庆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凤庆县人民医院在拍片检查后,医生对原告受伤手臂进行骨头复位,并告知送原告就医的工友,原告伤情较为严重,建议将原告送至临沧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被告禹**接到通知赶到医院,以临沧市人民医院床位紧张为由,与工友一起将原告先行送至凤庆县××村××跌打医生处进行简单包扎,后又与工友共同将原告送回家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禹**送其到正规医院医治,但禹**均不予理睬,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自行就医,虽然经过临沧市人民医院、临沧恒为...(本文书还有5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