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张**、张**、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张**、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张**给付欠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2.请求判决张**给付诉前财产保全费1,120元,保函费500元;3.对前两项张**所负债务,请求判决张**、胡**负连带责任;4.请求判决张**、张**、胡**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6日,张**在蔡**经营的东辉农机经销处,购买了一辆由该经销处为黑河市大华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农机公司)代售的东方红牌2204型拖拉机。该拖拉机销售价格为387,500元,张**仅支付287,500元,剩余100,000元由蔡**代其垫付。次...(本文书还有4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