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三者险承保公司(中国某某保险郑州公司):支付陈**各项损失22759.37元。鉴于陈**在本案中应获得的各项损失已由中国某某保险郑州公司足额赔偿,夏**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本文书还有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