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江**、江**、中国邮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江**协助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并认定该不动产上被上诉人中国邮政***************的抵押权无效;2.请求撤销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江**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于2021年3月22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被上诉人中国邮政***************注销对涉案房屋的抵押。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涉案房屋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被上诉人江**设立抵押的行为无效。2020年12月19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江**、江**二人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二人不予配合,后上诉人诉至法院,并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在上诉人立案后,被上诉人江**于2021年3月22日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在本案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向法院起诉,3月15日法院正式立案,被上...(本文书还有5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