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张*因与被上诉人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县人民法院(2023)浙02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支付鲍**35000元。事实与理由:陈**向鲍**借款35000元,陈**、张*向鲍**共同借款200000元,陈**于2016年、2017年分别还款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
鲍**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张*共同给付鲍**借款本金315000元及利息282240元(以3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23年10月1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案...(本文书还有2357字未显示)